
赵某与孙某结婚时,法院判了赵某给付彩礼8.6万元。女年然而,次闪
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被且没有正常的认定夫妻生活。经查,借婚近4年内,姻索孙某还有两段闪婚经历,取财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法院判了
男方均和赵某有类似遭遇。女年赵某认为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次闪手段,请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婚被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孙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借婚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姻索且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涉及两次离婚纠纷。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再度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