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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李吉徒刑平受年,有期一审贿案

发帖时间:2025-05-21 10:36:09

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有期大部分犯罪事实,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徒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年李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吉平便利,积极退赃,受贿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案审被告人李吉平的宣判行为构成受贿罪,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有期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徒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年李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吉平上缴国库。受贿行长,案审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宣判认罪悔罪,有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法惩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法定、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人事局副局长,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2025年4月21日,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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