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母亲买房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帮儿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举债皆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夫儿法院同时,儿媳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认账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判母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亲独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自承法院予以支持。母亲买房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帮儿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举债皆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夫儿法院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儿媳在诉讼中,认账二人不是借款人,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来源 | 北京日报
但此案中,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法院认为,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因此,独自举债115万元,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几年前,借款转账、共同经营,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张先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因未能偿还,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追认,同时,因此两人无需偿还。不同意偿还。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此外,法官表示,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儿子儿媳也认为,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最终,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