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利”是复利民间借贷关系当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民间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也就是借贷
俗称的“利滚利”,这种行为是中约否受到法律保护?2025年5月7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能到支2015年,复利荣某先后分三次向王某借款24.5万元,民间并分别出具《书面借条》,借贷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中约三笔借款的定能到支期限到后,荣某均未偿还。复利2016年,民间双方通过结算利息后加入本金的借贷
方式进行结算,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中约2023年8月,定能到支荣某向王某出具了42万元借条,经王某多次索要迟迟未还。2025年3月,王某将其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荣某辩称实际未向王某借款42万元,该借款是“利滚利”形成结算性质欠条,故请求法院核实借款本金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荣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荣某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根据王某出示的2015年至2023年期间的借条可以认定借款初发日期为2015年,故对2015年借款的三笔款项共计24.5万元本金应当先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律对“利滚利”情形进行了双重限制。本案中,荣某分三次向王某借款后又经过三次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在借条中计算了“复利”,故对于没有超过法定利率的可以转换为本金,超过则不能计入本金并再次计算复利,而根据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前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为24%,2020年8月20日后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经承办法官毋景会的明理释法,最终,荣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荣某向王某归还本息共计35万元。法官说法: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否定“复利”,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复利的合法性。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重新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属于合法行为。但是多次计算复利后的利率最终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毋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