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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
(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据广电总局网站8月8日消息,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
(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完善节目禁载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
(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在管理对象方面,在监督管理方面,取消逐级审核环节、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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