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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检察“干警”是宜再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一概如此表述,称丨公安机关、演变成为对干部和警察两类人员的统称。“干警”一词宜限定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而法官、这确实是一种便捷的做法,
用“政法干警”“全体干警”“全员干警”等来称呼公检法三机关全体人员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
主要考虑是:
首先,以“干警”统称法官和检察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可以延续使用“政法队伍”“政法机关”的称谓,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如果需要具体指向公检法机关内部人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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