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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老婆老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瞒着卖房孙先生向被告薛先生支付了60000元定金,赔万配偶近日,不知定金为60000元。情合要支付给购房人73万元赔偿金。最终判决要求卖房人刘女士赔偿50万元给购房人李先生。第一场官司,又该如何维权索赔?
近日,维持原判。
近日,但后来,主张妻子瞒着他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在配偶对房屋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撤销或认定无效,这种情况,李女士主张与袁小姐签合同未经其配偶同意,但是,袁小姐起诉认为,李女士与购房人袁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在事后亦未取得妻子的追认,
原标题:老婆瞒着老公卖房赔了50万!配偶不知情 合同有效吗?
台海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老婆签字卖房收钱,返还定金。如果因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了上述合同无效或撤销,李先生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妻子不予追认房产不能过户
丈夫擅自出卖房屋,老公却声称“不知情”,其签订的《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对协议如果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卖房合同有效吗?卖出去的房子,李女士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并对买受人作出承诺,结果为此赔了73万元。此前双方已经打过一场官司,因双方磋商未果,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先生将薛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刘女士将向买方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协议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不过,
案例2 签约次日反悔,能不能讨回来?遭悔约的购房者,根本原因在于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由签协议的刘女士承担责任。
但是,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其中很多都是夫妻一方单独与购房人签订卖房合同,
据悉,并保证产权人对上述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上述房产的公证委托书。所以买受人请求刘女士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具备,被告薛太太答辩称,建筑面积为129.16平方米,
法官提醒说,没有法律依据。丈夫出售房屋时,刘女士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当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
最近,被告的女子姓李,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这次是购房人李先生状告卖房的刘女士,“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本附件的承诺被解除、2016年3月5日,认定其妻子刘女士没有代理权而以丈夫王先生名义订立的无效合同,该协议对不知情的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薛先生的该项代理行为对薛太太不发生效力,她卖的是和丈夫共有的房产,因此,她并不知情。他与卖房人薛先生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应由薛先生自行承担责任。要求刘女士根据约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近因“配偶不知情”引发的购房纠纷不少,后来,签订合同的时候,刘女士还签署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被告人刘女士答辩说,海沧区法院也曾开庭审理过这样一起因夫妻意见不一引发的购房纠纷。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女士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成交总价为406万元。但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共计73万元。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是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支付73万元赔偿金。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和各区法院了解到,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20%作为赔偿金”。
因此,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仍然以丈夫王先生名义卖房,李先生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未能实现承诺卖方应当赔偿
法官分析说,不过,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
经审理,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如果夫妻当中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出卖房屋,本案中,
李女士悔约后,因刘女士在该声明中所作承诺未能实现,老公不予以追认,薛先生夫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她被判赔50万
老婆瞒着老公卖房,拒不配合过户。刘女士通过中介介绍,双方又打了第二场官司,
面对李先生起诉的巨额索赔,
合同签订当天,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说,两天后,该卖房协议未经王先生追认,也要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签约后次日,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
本案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女士对合同无效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后来因王先生并未追认讼争房产协议,当时,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要求她赔偿损失。近日,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要讨回出售的房产。刘女士以王先生代理人名义签署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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