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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5-05-26 08:06:17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具有法律强制力。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制定国家监察法,讯问、都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苏某挑衅国家监察权威,对任何拒绝、可以采取谈话、任何人都不得触犯。阻碍监察机关调查的行为,
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监察权威不容挑衅!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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