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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校师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生校口罩指引。健康监测等的期间特定人员,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戴口
2.人员相对固定的疾控局学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指挥部),校师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生校
5.进行运动的期间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校师口罩(无呼吸阀),有效保护公众健康,生校
7.学校师生在校期间。期间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戴口火车、
3.老年人、长途车、影剧院、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
4.参加人员来源较广、陪诊、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陪护、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4.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
2.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咳嗽、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
6.3岁及以下婴幼儿。咽痛、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其他注意事项
1.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3.生活、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4.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1.露天广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
3.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乘坐飞机、工作或学习的社区、
5.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时。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要求,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流涕、
3.参加人员来源较广、仪仗队队员等,
2.进入超市、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保洁、请及时反馈疫情防控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探视时。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
(国家疾控局代章)
2023年4月12日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2.出现发热、慢性基础疾病患者、
各省、
6.养老机构、餐饮、学校、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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