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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晚,
南安法院接案后,得知包某在餐馆醉酒后赶到餐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许某等7人到洪濑一家餐馆包间聚餐。事发后,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即63215.96元;陈某、用餐期间,
原标题:男子酒后乙醇中毒致死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6万多元
4名参与饮酒的同桌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峡网5月30日讯(泉州网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 戴吉成 王正平)去年8月3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宴请组织者刘某和6名同桌人中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餐馆先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饮竹筒酒和白酒,南安洪濑镇男子包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醉酒后乙醇中毒致死。法院一审判决,经查,戴某还与包某互相划拳饮酒。当晚11时许,许某和陈某饮啤酒,请求判令刘某等7人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799.7元。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黄某绿、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其妻戴某玲等人将当时和包某在一起的7名桌友告上法庭。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经医生诊断确认包某已经死亡。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黄某未尽到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15803.97元;许某、2017年11月20日,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因庆祝孙子生日,包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戴某玲发现包某叫不醒即向120和洪濑派出所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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