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新闻5月14日电(谭伟旗 谷孟储)近日,买卖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据悉,引纠阳法院样
2022年6月,纷长案外人王某帆在某商贸公司订购笔记本电脑一台。春朝因某商贸公司无现货,审理遂联系王某州进行串货,买卖王某州亦无现货,合同又联系某科技公司进行串货,引纠阳法院样某科技公司将电脑给付王某州,纷长王某州又将电脑邮寄给某商贸公司。春朝
后王某帆到某商贸公司领取电脑,审理当晚发现该电脑注册激活时间与其取得电脑时间不符,买卖电话与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涉未果。合同2022年8月,引纠阳法院样王某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支付退一赔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某帆并承担诉讼费。某商贸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某商贸公司履行金钱给付责任。2023年1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罚没钱款,某商贸公司已交纳上述罚没款。某商贸公司认为其对王某帆承担的赔偿责任系因某科技公司的店员向王某州交付电脑时隐瞒案涉电脑被提前激活及使用的事实,王某州收到电脑后没有尽注意义务,致使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是全新的电脑出售给王某帆,才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故依法向某科技公司、王某州行使追偿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最终,法院酌定某商贸公司自行承担40%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王某州承担30%赔偿责任。法官介绍,销售者通过串货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消费者自身权益受损,有权直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其他为其提供货物的销售者追偿。对于行使追偿权时如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合考虑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以及各方对该赔偿责任产生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