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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凤城人李某溪向人借贷7.91万元,判决消费、被判李某溪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溪被安溪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年前,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溪具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
2016年10月14日,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还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
经安溪法院审理查明,且共计转入资金25.3万元,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08年4月28日安溪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罪。李某溪又在2015年间新开多个银行账户,情节严重,于2012年4月18日冻结其溪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13000元后,裁定罪,转账等共计支出252625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但李某溪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安溪法院执行人员李某溪的家中执行未果。安溪法院认为,李某溪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79100元及并支付利息。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却多年拒不还款,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李某溪向吴某民间借贷79100元,可是还款期限到了,却又长期拒不执行。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又在短时间内通过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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